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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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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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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
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為貫徹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在我市場實行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進入我市場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一、凡進入我市場的農產品,必須具備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具的產地證明和具備國家認可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單。 二、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或省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認證單位頒發的認證證書復印件可作為進入我省市場銷售農產品的質量證明。 三、對取得相關認證(認定)農產品進入我省市場銷售的,實行入市免檢。對具有產地證明和檢測合格報告單農產品進入我省市場銷售的,實行入市抽檢。對無產地證明、檢測合格報告單或未取得相關認證(認定)農產品進入我省市場銷售的,實行入市檢測。現場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在我省市場銷售,并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地的相應品種農產品六個月內禁止進入我市場銷售。 五、凡國外和港澳臺地區進口農產品進入我省市場銷售的,應具有我國政府認可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單和檢疫證明。 六、具備包裝條件的農產品,在包裝、標識等方面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以及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太原河西農副產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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